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救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766元(9192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40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576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242元。
各县(市、区)可参照以上保障标准适当上浮。
同时,各县(市、区)要根据《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石民政〔2017〕14号)和《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通知》(石民政〔2019〕1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制定的相关文件,及时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