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三法司。
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代三法司是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宋初沿袭唐制,在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对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机关为刑部。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复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宋神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复核的职权。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还设有御史台,除享有监察权外还享有对官员犯法的审判权,故宋代审判权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