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开票名称与付款名称不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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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款开票名称与付款名称不同怎么办 发票名称与付款名称可以不一致.目前规定是销售方必须和开票方一致,没有明文限制付款方和税票抬头一定不能不一致,所以是可以开票的.不过最好在备注里面注明一下实际付款方的名称.遇到发票名称与汇款名称这个事情有两个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和签合同单位发一张委托书,委托发票上的单位代收货款,加盖公司公章和财务公章;2、让公司重开发票.从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还是建议重开发票尾号,国税局不会说什么的,但企业内部无法做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收到的发票实际付款与票面金额不同如何办 第一种情况,开票方优惠,不计零头,但不愿做返利开红票手续,第二种情况,报销人让开票方故意多开,以便报销时可以虚报.在做账务处理时,应该按实际付款金额入账,发票金额大于付款金额的,不受影响.发票金额小于付款金额的,应该补足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2、普通发票,做营业外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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