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重大损失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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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重大损失是如何界定的求高手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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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重大损害的界定,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而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其他答案

劳动法并没有确切的定义什么才算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具体情况应根据公司规定来进一步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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