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指标生资格的考生必须为本初中学校在籍且在该校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存在违规办学行为,上一年度被省、市教育局通报处理的初中学校,在计算其应分得的部分高中招生学校指标时,扣减其办学水平评估成绩的10%。
3.具有张店区、淄博经开区、淄博高新区户口未在张店区、淄博经开区、淄博高新区所属学校就读的初中毕业生(简称“外转入考生”),回张店区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录取时不享受指标分配录取;往届毕业生、初四回原籍考生以及在张店区、淄博经开区、淄博高新区所属学校就读不满一年学习经历的外来务工子女毕业生不计入学校分配指标学生基数,录取时不享有指标生资格;初四年级转入张店区、淄博经开区、淄博高新区所属学校就读并在张店区参加初中学业考试的学生不享受指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