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之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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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而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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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礼法之争”的意义

光绪三十二年,法务部尚书沈家本、吴制定了此次修订的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单向诉讼法律——《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是以“刑民结合”的原则编纂的,但与传统旧法“刑民不分”的特点有着严格的区分。

该法在清廷出现后,清廷命令各省诸侯大臣“观察形势,仔细研究其中有无例证,即连续分析文章,据实发挥。”立法者万万没想到,该法一出台就几乎遭到各地诸侯将领的一致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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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总体上以法理派的胜利告终。这其实也是当时历史情势的客观使然,因为,“二十世纪内的中国历史,就是普遍主义大获全胜的历史”,而“谁掌握了普遍主义话语,谁就天然地拥有辩论上的优势和强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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