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者,应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经过土地使用者申报、权属审核、地籍调查、登记注册、按规定缴费,最后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初始登记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供土地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或建筑执照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写土地部门统一的表格。
三、土地变更登记 1、买卖房屋:该申报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契约(统一格式),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卖方的土地使用证,该幢分配窗口表等。
2、析产、继承、转让:该申报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使用人土地使用证,公证书等。填写土地部门统一的表格。
四、每周本科负责将上述申报资料上交市局地政地籍处。等制证返回后10个工作日内立即通知使用者领证。
五、在登记过程中,现场需勘查、测量、设标。土地使用者应给予和配合。土地部门应将办事情况及时通知土地使用者。
六、土地使用者登记后,其地块进行地籍调查,经办事人初审,科长复审,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土地使用证。领取土地使用证时,须提交土地登记收件单